关于印发《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4月22日 11:35  新疆科技厅    5    收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推动我区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15号)、《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5日


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15号),指导和推动我区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自治区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年,且已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4. 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8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 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的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备案为自治区众创空间的,自治区科技厅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

第九条  各地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请自治区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 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初审通过后书面推荐到自治区科技厅。

3.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评审、审核,并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以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自治区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自治区备案资格,且 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自治区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或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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